字体:大 中 小
护眼
关灯
上一页
目录
下一页
《天下第一哲学》(六十) (第5/7页)
注“将整离散而立制度者也”。○正义曰:《序卦》云:“物不可以终离,故受之以节。”此卦承《涣》之后,初九居节之初,故曰“将整离散而立法度”也。 《象》曰:“不出户庭”,知通塞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知通塞”者,识时通塞,所以不出也。 九二:不出门庭,凶。 初已造之,至二宜宣其制矣,而故匿之,失时之极,则遂废矣。故不出门庭,则凶也。 [疏]正义曰:初巳制法,至二宜宣。若犹匿之,则失时之极,可施之事,则遂废矣。不出门庭,所以致凶,故曰“不出门庭,凶”。 《象》曰:“不出门庭,凶”,失时极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失时极”者,极,中也。应出不出,失时之中,所以为凶。 六三:不节若,则嗟若,无咎。 若,辞也。以阴处阳,以柔乘刚,违节之道,以至哀嗟。自巳所致,无所怨咎,故曰“无咎”也。 [疏]正义曰:节者,制度之卦,处节之时,位不可失,六三以阴处阳,以柔乘刚,失位骄逆,违节之道,祸将及己,以至哀嗟,故曰“不节苦,则嗟若”也。祸自已致,无所怨咎,故曰“无咎”。 《象》曰:“不节”之“嗟”,又谁“咎”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又谁咎”者,由己不节,自致祸灾,又欲怨咎谁乎? 六四:安节,亨。得位而顺,不改其节,而能亨者也。承上以斯,得其道也。 [疏]正义曰:六四得位,而上顺于五,是得节之道。但能安行此节而不改变,则
上一页
目录
下一页